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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中资不抵债的所得税计算问题
编辑:tanxin | 时间:2016-01-18 | 浏览:5243次 | 来源: 网络

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其他影响正常经营情况时不能继续经营时,需要清算解散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清算所得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然而在清算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公司资不抵债,所有资产变现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不能清偿的债务税务机关往往会根据财税[2009]6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不能清偿的债务计处为公司的清算收益,再根据此清算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要求企业清算人员进行交纳。
   举一实例,A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股东会决议提前解散,同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为30万元,尚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及法定补偿金,公司全部债务为150万元,经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对A公司的债权。于是清算组人员向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清算注销手续,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存在150万元债务未予偿还,按照财税[2009]6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予偿还的债务应列计公司的债务清偿所得,按25%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类问题,本人观点是不再需要交纳所得税。
   首先,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这种不予偿还的债务不是清算公司不愿偿还,也不是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而是清算公司无力偿还,债权人无奈被动放弃的,因此不能计为清算所得。
   其次,如果按照规定列为清算所得,那么计算出来的所得税款拿什么去交纳?公司已无剩余财产可以交税,那么这种税款计算出来就失去了意义。
   再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清算顺序都是: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财产首先按此顺序逐一清偿,前一顺序未清偿之前不得清偿后一顺序,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公司的全部资变现价值尚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及法定补偿金,那排在后面的将不再予以偿付。
   最后,如果这个清算所得税需要交纳,那么只能由股东来交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资不抵债了还要股东来替公司交纳清算所得税,那么我们的有限公司就失去了“有限”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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